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本批示订定适用於一百五十个轻型出租汽车或的士客运经营执照的规定,该等执照将在本批示生效後,由民政总署透过公开竞投发出。 二、执照自其签发之日起计有效期最长为八年,且不得延期,而执照持有人亦不得将之转让予他人。 三、在上款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如用作的士的车辆确定性不获通过检验、因交通意外引致安全状况恶化、呈现明显的损耗或被确认具其他合理理由,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则许可将该车辆更换。 四、第二款订定的期限届满後,用作的士的车辆注册将被注销。 五、自为取得注册而接受初次检验之日起计,使用少於五年的用作的士的车辆,如符合《道路交通法》所订定的各项要件,得获许可重新注册作私人用途。 六、《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的规定适用於本批示所规范的事宜。 七、十月十八日第366/99/M号训令核准的《轻型出租汽车(的士)客运规章》以及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号训令的规定补充适用於本批示所规范的事宜,但与本批示的规定不相符者除外。 八、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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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