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及第五十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调整限额 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五十条第四款所规定的限额,按作为本行政命令组成部分的附件所载的表的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第48/2006号行政命令附件所载的表中有关本行政命令第一条所定限额的部分。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 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 新订限额(澳门币)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最低限额 最高限额 262,500.00 875,000.00 第五十条 第四款 最低限额 最高限额 210,000.00 700,000.00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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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