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4/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6:51  浏览:839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4/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北京语言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硕士学位课程新的学习计划。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1-28
【法规编号】 67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北京语言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硕士学位课程新的学习计划。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六日第41/99/M号法令第五条及第六条,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北京语言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硕士学位课程新的学习计划,该学习计划作为附件载入本批示,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学习计划适用於2008/2009学年起入读的学生,2007/2008学年入读的学生仍须按照第120/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学习计划完成其课程。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附件
  
  一、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及总址:
  
  北京语言大学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二、本地合作实体的名称:
  
  澳门理工学院
  
  三、在澳门的教育场所名称及总址:
  
  澳门理工学院
  
  澳门高美士街
  
  四、高等教育课程名称及所颁授的学位、文凭或证书: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
  
  硕士学位
  
  五、课程学习计划:
  
  科目
  
  种类
  
  学分
  
  第一学年
  
  高级英汉翻译
  
  必修
  
  3
  
  高级汉英翻译
  
  "
  
  3
  
  英汉语言对比与翻译
  
  "
  
  3
  
  句法学导论
  
  "
  
  3
  
  语义学导论
  
  "
  
  3
  
  西方文论
  
  "
  
  3
  
  第二学年
  
  口译
  
  必修
  
  3
  
  实用文体翻译
  
  "
  
  3
  
  翻译理论与批评
  
  "
  
  3
  
  文体学
  
  "
  
  3
  
  中英诗歌对比
  
  "
  
  3
  
  中西文化对比研究
  
  "
  
  3
  
  第三学年
  
  论文
  
  必修
  
  —
  
  六、开课日期:二零零八年九月
  
  七、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就读本课程并以及格成绩取得文凭者,不排除以後必须根据关於学历认可的现行法例对相应的文凭作形式上的确认。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上一篇:第1/2008号决议,关於审议二零零-法律法规

下一篇:第16/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执行-法律法规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