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08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6/2008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7:12  浏览:828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6/2008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宣告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四幅位於澳门半岛慕拉士大马路及马交石炮台马路的地块的批给。...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2-20
【法规编号】 66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2008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宣告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四幅位於澳门半岛慕拉士大马路及马交石炮台马路的地块的批给。


  一、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址设於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2-36号电力公司大厦,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2册第112页背页第590(SO)号。在持有的土地中,以下位於澳门半岛慕拉士大马路及马交石炮台马路,作为发电厂的土地:
  
  一)根据经公布於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的第30/SAOPH/88号批示更正的公布於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的第31/SAOPH/87号批示,以无偿方式批予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两幅位於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经更正後总面积分别为17,248及2,750平方米的土地,作为发电厂。该等被批出土地由载於前财政司264册第40页及续後数页的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改无偿方式批给的公证契约规范。
  
  上述该等土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4册第162页背页第6996号、B37册第110页背页第13913号、第111页第13914号、第111页背页第13915号和第112页第13916号,以及B44册第35页背页第20326号。
  
  二)根据公布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的第252/85号批示,以租赁制度批予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幅位於慕拉士大马路,最初面积为6,967平方米,由载於前财政司256册第39页及续後数页的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公证契约规范,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68M册第12页第22375号,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登录於F17M册第112页第2500号的土地,以便兴建一电力分站及发电厂的有关设施。
  
  上述土地的批给合同之後由公布於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门政府公报》的第103/SATOP/90号批示及公布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澳门政府公报》的第18/SATOP/97号批示修改,而批给的登记面积经重新量度後,由2,864平方米改为2,806平方米。
  
  二、鉴於需要收回上款(1)及(2)项所指,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发出的第91A256号地籍图中称为“1a”、“1b”、“1c”和“1d”及在该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发出的第1057/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B”、“C”、“D1”、“D2”、“D3”、“D4”和“D5”标示的四幅地块,以便兴建该等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利的楼宇,尤其是未来的交通事务局大楼及一条公共街道,因此建议承批公司放弃该四幅地块的批给。该公司已接纳上述建议。
  
  三、在此情况下,为完成该协议的手续,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局透过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会议作出的决议,声明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放弃上述该等地块的批给。
  
  基於此;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四幅位於澳门半岛慕拉士大马路及马交石炮台马路,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发出的第1057/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B”、“C”、“D1”、“D2”、“D3”、“D4”和“D5”标示的地块。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放弃,将上述该等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的地块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产。其中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发出的第1057/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B”和“C”标示,面积分别为1,766平方米、26平方米、227平方米、37平方米和2,750平方米,价值为$4,806,000.00(肆佰捌拾万零陆仟圆整)的地块将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而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D1”、“D2”、“D3”、“D4”和“D5”标示,面积分别为956平方米、610平方米、57平方米、38平方米和130平方米的地块则用作纳入其公产。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六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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