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现将第52/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七)项、(九)项及(十四)项的行文修改如下: “(七)批准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续期,但以薪酬条件不变者为限; (九)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署所有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十四)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金和津贴,以及将第8/2006号法律《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所规定的供款时间奖金发放予有关人员;” 二、在不影响下款规定的情况下,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三、旅游局局长至本批示公布之日止在本转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均予以追认。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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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