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七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条的规定; 经听取行政暨公职局及代表工作人员团体的意见,作出本批示。 一、订定劳工事务局职业培训厅工作人员特别办公时间。 二、上款所指特别办公时间为: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13时15分至17时15分,18时45分至22时; (二)星期五:13时15分至17时15分,18时45分至21时45分。 三、将订定劳工事务局职业培训厅工作人员特别办公时间的权限授予劳工事务局局长。 四、由劳工事务局局长以职务命令决定需遵守特别办公时间的工作人员。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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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