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9/2006号法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订定教育暨青年局辖下的公立学校在正规教育及回归教育收取的学费及其他与报名、就读及证书方面有关的费用金额,该等金额分别载於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就读回归教育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须缴交学费及其他与报名、就读及证书方面有关的费用。 三、回归教育各单元的首次报读者,倘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均获豁免缴交学费及注册费。 四、学费及注册费在正规教育应按学年缴交,在回归教育则按单元缴交。 五、应以现金在相关的公立学校办事处缴交上款所指费用。 六、废止一九九四年二月九日第3/SAAEJ/94号批示。 七、本批示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附表一 正规教育收费表 学费 幼儿教育 $4,500.00 小学教育 初中教育 $6,000.00 高中教育 $7,000.00 注册费 $40.00 附表二 回归教育学费表 单元课节数 每单元收费 小学教育 初中教育 高中教育 少於15节 $50.00 $60.00 $70.00 15至30节 $100.00 $120.00 $140.00 31至45节 $150.00 $180.00 $210.00 46节或以上 $200.00 $240.00 $280.00 职业技术教育课程专业实习 $700.00 附表三 回归教育其他收费表 注册费 $10.00/单元 特别考试报名费 $100.00/科 学历或成绩证明书 $100.00/份 就读证明书 $20.00/份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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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