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八条第二款,以及经十月四日第53/9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号法令第四条第一款及第六条第一款b)及c)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雇主之组织的代表为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成员: (一)正选: 许世元; 邓君明; 刘永诚。 (二)代任: 高开贤; 冯信坚; 黄如楷。 二、委任下列代表劳工之组织的代表为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成员: (一)正选: 谈宝容; 张文宽; 邓洪波。 (二)代任: 陆伟贤; 蔡锦富; 何桂兴。 三、委任下列人士为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一)代表雇主之组织的代表: 黄国胜; 萧志伟。 (二)代表劳工之组织的代表: 温泉; 李静仪。 四、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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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