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二月二日第11/98/M号训令许可设立一间名为“诚兴投资亚洲有限公司”的金融公司。考虑到该金融公司通过有依据的申请,要求批准修改其章程,而有关要求已取得澳门金融管理局透过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第261/CA号决议,发表赞同意见。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号法令第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一、按照澳门金融管理局建议,批准“诚兴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修改相关章程。二、本批示即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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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