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16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8:36  浏览:1699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16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导师。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5-28
【法规编号】 44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导师。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7/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担任“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导师,为期一年:
  
  ——初级法院法官叶迅生;
  
  ——初级法院法官林炳辉;
  
  ——行政法院法官何伟宁;
  
  ——初级法院法官梁祝丽;
  
  ——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梁凤明;
  
  ——检察院助理检察长马翊;
  
  ——检察院检察官郭婉雯;
  
  ——检察院检察官郭少萍。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上一篇:第52/2008号保安司司长批示,对-法律法规

下一篇:第16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法律法规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