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7/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担任“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导师,为期一年: ——初级法院法官叶迅生; ——初级法院法官林炳辉; ——行政法院法官何伟宁; ——初级法院法官梁祝丽; ——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梁凤明; ——检察院助理检察长马翊; ——检察院检察官郭婉雯; ——检察院检察官郭少萍。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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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