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一、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12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115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115人 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5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三、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