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8-02-25
实施日期 1978-02-25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本办法依居民住宅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订定之。
第二条 依本办法办理居民住宅贷款业务之各级主管机关,在“中央”(指台湾省)为“内政部”,在省或直辖市为省或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其他政府机关与建居民住宅者,其出售居民住宅房地之贷款办法,由各该机关拟订报“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条 各级主管机关依本办法办理居民住宅贷款,其贷款对象以依居民住宅条例及居民住宅出售出租办法之规定,审定合格之居民住宅承购人为限。
第四条 居民住宅贷款应本息合计分月均等偿还,其偿还期限不得少于15年,利率不得超过年息九厘,由“内政部”连同每户贷款总额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五条 居民住宅贷款本息自签订贷款契约之次月起,按月偿还。贷款人如自愿缩短偿还期限者,得提前偿还之,提前偿还之贷款免计利息。
第六条 贷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者,应按期加收违约金,如积欠本息达3个月者,应依居民住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前项加收违约金之标准,按应付利息5成计算之。
第七条 居民住宅贷款业务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指定公营不动产信用专业银行或省(直辖市)银行承办之。前项承办居民住宅贷款业务银行得另收承办手续费,其标准由“内政部”会同“财政部”定之。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