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1-01-01
实施日期 1981-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本规则依中央银行法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中央银行”监事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议,除“中央银行”法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三条 本会执行下列职权:
一、本行资产、负债之检查。
二、本行帐目之稽核。
三、本行货币发行准备之检查。
四、本行货币发行数额之查核。
五、本行决算之审核。
六、违反“中央银行”法及本行章则情事之调查,并提请理事会予以纠正。
第四条 本会监事得列席本行理事会,并陈述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 本会主席由各监事互推之。
第六条 本会每3个月开会1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由本会主席召集之。
第七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本行有关主管列席。
第八条 本会非有监事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会。
第九条 本会之议事以出席监事之过半数表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本会应作议事录由主席署名保存之。
第十条 本会得因本行理事会之洽商,参加理、监事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置秘书1人,承主席之命,办理本会议事及其他经常事务。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议决日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订定澳门保安部队填补及职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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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