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诉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不履行国有财产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 履职判决
(一)基本案情
湖南省株洲市某促进中心(以下称某中心)系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办公场地由株洲市科学技术局无偿提供。2019年12月,某中心与某科创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部分办公场地出租给该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260万元;合同到期后,某中心未与其续约亦未收取租金,但该公司继续使用涉案办公场地。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株洲市科学技术局既未督促某中心将出租收益上缴国库,也未对该公司违法占用办公场地行为履行国有财产监管职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株洲市科学技术局立案调查,于2023年3月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针对某中心违规转租等行为履行监管职责。该局于2023年5月回复称,将结合实际情况专题研究,争取3个月内办结。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株洲市财政局未收到株洲市科学技术局申报办公楼及门面出租相关事宜的材料,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天元区人民检察院遂将本案移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集中管辖行政公益诉讼的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为被告,于2023年10月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法院裁判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中心向某科创公司出租涉案办公场地过程中,株洲市科学技术局未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财产出租审批手续,未督促某中心将出租收益上缴国库,亦未督促某中心追回某科创公司应缴纳的租金,致使国有财产收益受损。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遂判决该局履行监管职责,清缴某中心已收取的国有财产出租收益,督促某中心追回应收未收出租收益并清缴。一审判决后,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向该局进行释法析理,该局在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后申请撤回上诉,并督促某中心向财政部门清缴了出租收益。
(四)典型意义
加强国有财产的管理和监督,不仅保障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资源有效利用,还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提升。国有财产被非法占用,直接导致国有财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公房出租收益为经营性国有财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防止相关部门“不作为”导致国有财产流失。检察机关向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持续跟进监督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后,行政机关依法提起上诉,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审法院继续加强与各方的沟通,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清缴出租收益并申请撤回上诉,有效消除了国有财产流失的风险。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某、黄某京、黄某晓非法捕捞水产品、陈某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禁渔期期间,被告人吴某、黄某京、黄某晓等人在某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庄某某(另案处理)、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渔船接驳非法捕捞的螃蟹运送至附近海域,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快艇将非法捕捞的螃蟹运至海鲜市场码头,并经陆路运输至福州、深圳等地销售牟利。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
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以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理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补正告知及行政复议案
理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系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融资性租赁等。2022年6月,该公司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提出增加“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的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等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低浓度农药,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而将不合格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