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濮阳县农业农村局不履行牲畜屠宰检疫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牲畜屠宰检疫 履职判决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河南省濮阳县获国家发改委批复,被列入国家首批畜牧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县名单,但辖区内未全面落实牛羊等牲畜屠宰检疫制度,普遍存在牛羊等牲畜未经检疫直接屠宰、销售的情形,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濮阳县农业农村局对牛羊等牲畜产地检疫、牲畜屠宰怠于行使监管职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濮阳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于2023年5月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辖区牲畜屠宰行业的监管,全面落实牛羊等牲畜屠宰检疫制度。该局于同年7月回复称,已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对牛羊等牲畜屠宰规范化的法治宣传。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辖区内活羊产地检疫数量偏少,没有符合规定的牛羊屠宰场,屠宰检疫工作并未实际开展。为此,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阳县农业农村局为被告于2023年10月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濮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法院裁判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旁听庭审。法院认为,濮阳县农业农村局系辖区内牛羊等牲畜检疫的主管部门,针对辖区内牛羊等牲畜未经检疫直接屠宰、销售等违法情形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遂判决责令濮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判决生效后,该局积极向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牛羊屠宰场改造升级建设项目,投资7800万元建设1万吨冷库、牛羊屠宰线及其他辅助设施设备。同时,联合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单位,制定出台《牛羊肉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构建了全流程监管体系。
(四)典型意义
牲畜屠宰检疫是确保肉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及时发现并隔离有传染病的动物,减少疾病通过肉类产品传播的风险,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健康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监督,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对检察建议开展跟进监督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对行政机关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形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压紧压实了职能部门的责任,推动行政机关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监管职责,促进了濮阳县牲畜屠宰产业的健康发展。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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