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玉山人民法庭
“三前三早” 找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最大“公约数”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玉山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中的“桥头堡”作用,构建“前置防线,控制在早;前端化解,处置在早;前瞻治理,预防在早”的“三前三早”工作机制,创设“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村调解委员会+乡贤调解员”的“链条式”解纷模式,打造以蓝田《吕氏乡约》文化为内涵的“蓝约融治”诉源治理品牌,推动矛盾纠纷见之于未萌、化之于未发、止之于未讼。
一、枫桥+乡约:前置防线,力促纠纷控制在早
一是能动融入。县委政法委与县法院、司法局等17家单位联合印发诉源治理实施方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玉山法庭充分发挥法庭职能,将诉源治理工作置于镇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大格局,定期召开成员单位“枫桥+乡约”联席会议,对辖区潜在社会风险及矛盾纠纷进行预判,提出防控预案,研究源头治理措施。
二是横向联动。法庭加强与司法所、派出所的沟通联系,设立“庭所共建 三治融合”工作室,建立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诉非衔接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前端化解。
三是精准发力。对成讼案件,法庭针对辖区、案件类型、多发矛盾纠纷集中点进行排查、汇总,形成横向、纵向对比汇总表,挂图上墙、提示预警,定期向辖区党委政府通报,形成辖区矛盾纠纷研判、会商机制。针对案件多发、类型集中的镇街,法庭组织干警深入实地进行面对面、手把手、点对点指导解纷,避免纠纷成讼。同时,通过纠纷的调处及案件的审理,对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现的管理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避免衍生案件发生和类案成讼。
二、建链+强链:前瞻化解,力促纠纷处置在早
一是建强“链条式”解纷模式。玉山法庭制定《“链条式”人民调解机制实施方案》,将司法力量下沉社区、乡镇,形成“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村调解委员会+乡贤调解员”的“链条式”调解模式。乡贤调解员先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不能化解的纠纷,求助于村调解委员会,村调解委员会联系法庭,法庭根据案件需求邀请司法所或者派出所共同参与,协同发力,共同化解。
二是推行“表格式”释法析理。根据乡村纠纷特点,针对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建立表格式释法析理调解模板,将蓝田本土《吕氏乡约》传统精髓和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金句引入模板,有效指导调解工作。
三是落实“多元化”培训指导。根据不同调解力量,分别组织乡贤、村干部、镇妇联、基层调解委员会通过现场培训、视频讲解、参与旁听案件审理、学习常见纠纷典型案例等形式,向调解组织、调解员讲解矛盾化解依据、纠纷调处步骤,提升调解技巧和能力。近年来,玉山法庭共培训指导乡贤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等累计200余人,指导人民调解员化解纠纷135起,组织交流、座谈30余次。
三、办案+普法:前瞻治理,力促纠纷预防在早
一是聚焦常见纠纷精准普法。对家事纠纷、劳务纠纷、邻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常见多发矛盾,开展法律知识普法讲座,提高弱势群体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二是立足巡回办案现场普法。将普法向“矛盾纠纷”延伸,通过巡回审判、就地调解、现场观摩等形式,实现普调结合。在巡回审判现场通过事中明法、事后析法,让群众切身感受到调解解纷的优势,当遇到相同、类似的纠纷时,首选调解解纷机制。
三是注重在线宣讲多维普法。法庭干警走进陕西农村广播《法官说法》、座谈“蓝约说”栏目、录制普法小视频等,开展全面普法。通过喜闻乐见、贴近群众生产生活的广播、短视频,让更多群众了解法律知识,多期被中央、省、市多级媒体采编推送,社会效果良好。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建议助力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作用
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两级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问题易发多发。用人单位因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李某友诉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置业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友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鑫某置业公司系发包人,合某建筑公司系承包人。养老机构未进行适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马某某诉某养老中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