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大满人民法庭
立足指导调解职能 打造“四化”品牌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大满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四化”调解工作法(以系统化为基础、智慧化为保障、群众化为核心、服务化为目标),汇聚各方力量做实法庭指导调解职能,全力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2021-2023年,法庭新收诉讼案件年均下降42.73%,年均减少案件465件,调撤率达82%,万人成讼率同比下降12%,逐步实现从化讼止争向少讼无讼的根本性转变。2023年5月荣获“全省法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一、以系统化为基础,实现联防联治
成立“法庭+N”服务站,构建“一庭两所一中心”(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乡镇综治中心)常态化联动调解格局,对突发矛盾、重点案件联合分析研判调处。坚持“党建+服务”理念,联合乡镇和村级党组织设立13个“党员解纷岗”,3个“党员解纷队”,结合“主题党日”“庭村共建”等活动开展上门立案解纷、包村普法宣讲、现场释法答疑等活动。按照1名法官或助理指导多名人民调解员的“1+N”工作模式,组建4个诉调对接团队,实现第一时间诉前解纷、接诉转调。建立非诉解纷成效每月排名、涉诉情况每季通报、重要案件专项报告机制,以“司法大数据”助推乡镇党委政府落实前端防范、源头防控工作责任。
二、以智慧化为保障,实现智慧治理
建设法庭诉讼服务站、“共享法庭”等平台,开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镇、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推行网上调解、网上确认等便民司法服务,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诉累。强化数智赋能,借助微信、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平台,“指尖调解”“在线审理”案件1200余起,占办案总数的80%以上,平均办案周期缩短30天。建立38个“掌上法官服务站”微信群(一村一群),全天候受理群众诉求,发布典型案例、法律常识、微视频50余条,解答群众咨询100余次,实现一对多“呼”“应”结合。
三、以群众化为核心,实现合力解纷
统筹各方力量,发挥群众特长,打造最强外援先锋团队。聘请38名乡贤、“五老”、村“两委”班子等为兼职调解员,建立“能人”资源库,发挥他们在亲情、威望、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优势,以民主自治+亲缘互动的方式妥善化解纠纷。成立“全国道德模范陈宗新”“老支书”等调解工作室,组织辖区好婆媳、五星文明户等参与调解,将法律适用与优秀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多元化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依托村行业调解组织、“两代表一委员”等群体,用“中立者”视角为纠纷双方提供专业化参考意见,有力促成非诉解纷。2021年以来,依托辖区群众力量诉前化解纠纷400件,成功率达75%,成功率年均增长10%。
四、以服务化为目标,实现已未并治
发挥法庭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前沿阵地优势,坚持前端与末端并抓、未病与已病并治。积极打造“巡回法庭”“假日法庭”“背包法庭”等特色调解品牌,由当事人决定开庭时间、地点,通过到乡村大院、田间地头就地开庭、就地调解,把百姓矛盾化解在田间地头。深挖内部潜力,发挥干警特长优势,设立“简案速裁岗”“婚姻家事岗”“涉农权益岗”“经济纠纷岗”“巡回审判岗”,按照矛盾纠纷类型实行专业化“靶向”审理调解,2022年法庭辖区打造无讼村(社)共计12个,占比32%,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纠纷解决、判后答疑、法治宣传有机结合,定期下沉村社深入了解辖区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点,对个案纠纷第一时间现场调处和精准化普法,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通过“普法赶集”发放典型案例12余份,到机关、学校、村社开展“法律八进”24场,营造“事事懂得礼让道理,处处彰显和谐精神”的浓厚氛围。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建议助力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作用
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两级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问题易发多发。用人单位因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李某友诉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置业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友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鑫某置业公司系发包人,合某建筑公司系承包人。养老机构未进行适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马某某诉某养老中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