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4日,交响乐公司与容海公司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约定容海公司根据协议开展污染控制和清除行动,交响乐公司应当根据约定费率支付费用。北英公司系“交响乐”轮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4月27日,“交响乐”轮在青岛朝连岛以南水域与“义海”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交响乐”轮船载货油泄漏入海,造成海域污染。各方因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发生争议,容海公司诉请交响乐公司、北英公司支付污染控制和清除费用。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缔约国,本次事故泄漏油类属于公约的油类,本案应优先适用公约。公约第三条第1款规定,在事故发生时的船舶所有人须对船舶因该事故而造成的任何污染损害负责。案涉漏油事故系“交响乐”轮与“义海”轮互有过失碰撞而引起,交响乐公司作为漏油船舶所有人应当对油污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容海公司主张的清污费用属于公约第一条第6款规定的“污染损害”,交响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依据公约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容海公司对交响乐公司、北英公司享有海事债权人民币42987210元及清污费利息,上述债权自北英公司设立的“交响乐”轮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分配。
【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适用我国缔结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判定漏油船舶所有人对油污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认定容海公司主张的清污费用系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公约规定的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确定船舶所有人有权依照公约规定的数额限制赔偿责任。该案一方面保障了清污费用的受偿,另一方面也将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依法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充分体现了公约鼓励清污、适当赔偿、兼顾其他污染损害实际受偿等多重价值目标,对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运输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审案号】青岛海事法院(2021)鲁72民初1984号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厘清法律适用关系 完善国际航空运输裁判规则——胡某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下一篇:准确适用《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确定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台新海运有限公司(TAI SHING MARITIME CO.,S.A.)与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2002年,邓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邓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每月向邓某支付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