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好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00年,被告人王某好的父亲王某善开始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2002年8月,王某善及其两个儿子王某好、王某兵等人纠集家族成员公然追打李某米等人,致一人轻伤,逐步在该村形成恶名。2005年、2015年,王某善组织王某好等人,采取打击报复选举对立面和竞争对手、纠集家族势力聚众造势等手段,先后帮助王某好、王某兵当选村党支部书记,持续把持基层政权。在2002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好指使或伙同十余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某村及周边地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好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重婚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王某好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王某好等提出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把持基层政权,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好等人利用家族势力,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为非作恶,王某好还利用家族成员担任村干部的便利,伪造材料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家族成员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建设猪场、混凝土搅拌站及开挖水塘,对农村集体土地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的同时,将庭审现场打造成警示教育课堂,分批次邀请所在县258个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零距离”旁听庭审,接受“沉浸式”警示教育,做到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育人。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农村耕地保护及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等薄弱环节,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提高基层治理的能力水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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