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圣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擅自转卖已查封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熊世滨与黄圣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黄圣归还原告熊世滨欠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圣未如期履行,熊世滨向石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黄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其财产情况,但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2013年5月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找到黄圣,黄圣承认在东莞市大朗镇开办雪糕批发部,有5部送货车、2间冻库、250个冰柜及一些办公设备,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次日,黄圣随执行人员回到石城县,因黄圣一直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黄圣向执行法院表示愿意将其所有的雪糕批发部财产转让他人,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但黄圣回到东莞市后,未经执行法院许可,擅自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将被法院查封的全部财产以46万元转让,所得款项仅支付熊世滨5.3万元。之后,黄圣更换联系方式,躲避法院执行。
2014年8月,黄圣因故被东莞市大朗镇派出所拘留15日。石城县人民法院获此信息后,随即派执行人员将其从东莞市拘留所带回石城县。鉴于黄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决定再次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移交石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庭审理等环节,2014年12月30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圣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黄圣起初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仍不悔改,在其财产已经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变卖,将所得款项大部分隐匿、转移,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得到应有的惩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徐云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以办年审手续为由,将扣押车辆借出后拒不交还,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抓获后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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