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家礼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224800元。诉讼中,法院依原告方申请,将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的5台开式固定台压力机、1台新型电动摆式剪板机、1付剪板机刀片裁定查封。调解书生效后,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遂于2014年4月10日向柳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向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不配合执行。经执行人员多方查找与做工作,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冯家礼将5万元偿还给申请人后,坚称公司已无偿还能力,表示已将公司不动产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待贷款下发后再偿还欠款。2014年9月中旬,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反映称,冯家礼正私下处理公司财产。执行人员第一时间赶到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看,发现该公司大部份财产已不见踪影。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冯家礼已将法院查封的相关设备以1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且未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4年9月28日,执行法院将冯家礼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冯家礼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冯家礼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家礼作为被执行人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经执行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以15万余元的价格变卖,且拒不交出该款,致使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冯家礼明知执行法院已将该公司的相关设备查封,未经法院许可,仍擅自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导致申请执行人的货款无法收回,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受到依法惩处。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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