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云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以办年审手续为由,将扣押车辆借出后拒不交还,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抓获后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1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刘国太与被告徐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徐云峰偿还刘国太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云峰未如期履行义务。2013年7月3日,刘国太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云峰的银行账户、房屋、土地、工商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苏CWH856号昌河车一辆,遂应申请人请求对该车辆作出了查封裁定,并于2014年4月在新沂市高流镇高流街将该车依法扣押。2014年6月,徐云峰以被扣押的昌河车即将进行年审为由,申请将该车开出办理年审手续,并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年审之后将车辆及时送回法院。新沂市人民法院考虑该车如脱审会降低价值,遂同意将车交给徐云峰办理年审。徐云峰将车辆开走后将车隐匿,经法院多次催要,拒不交还,导致该案无法执行。2014年10月,新沂市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徐云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新沂市公安局对徐云峰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12月11日将其抓获。徐云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隐藏涉案的苏CWH856号昌河车的事实。后该车被追回,移交给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徐云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云峰故意隐藏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履行了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徐云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徐云峰就是采取欺骗的手段,将法院已扣押车辆借故开走后隐匿起来,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刘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逃避执行,被移送侦查后将全部款项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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