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业公司系列欠款纠纷执行案
——引入“临时管理人”实现企业盘活与债权人权益保障双兼顾
【执行要旨】
被执行企业因资金断流拖欠众多供货商货款,执行法院引入重整实务中的“临时管理人”机制,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了企业资金不断流、企业不破产、生产不停止、工人不下岗,被执行企业得以存活、债权人利益稳步实现的目的。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等
被执行人:某药业公司
执行法院: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底,河北安国法院在执行某药业公司案件时发现该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仍有80多件正在审理中。安国法院立即传唤公司负责人,了解到公司因未能按约定给供货商付款,引发大规模诉讼。安国法院通过查阅账目、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拖欠473名个体工商户货款达1800余万元,公司应收账款有1700余万元,公司设备、资质等生产条件都具备。如果按照传统执行思路,公司的账户资金只能清偿顺位在先的几名债权人,继续执行只能拍卖公司机器设备、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一个经济实体也将随之消失。大部分债权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安国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能动司法,果断协调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并将尚未起诉的供货商也纳入解决范围,多次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集思广益,最终确定了参照破产预重整制度,引入第三方会计公司作为“临时管理人”监管公司生产经营的执行方案:第一,委托会计公司接管公司财务,对公司进行监管,定期公示公司账目。第二,解封公司基本账户,对公司资产“活封”。第三,由法院以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形式催收应收公司债权。第四,催收到账的案款交付公司,公司每月对供货商按照各自债权金额百分之五的比例偿还。
目前某药业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月营业额近百万元,累计偿还货款5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安国法院通过引入“临时管理人”这一措施充分践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该案件用活了破产重整实务中的“临时管理人”制度,扶持企业平稳度过“疗愈期”,为经济实体发展注入了活力,让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最大限度帮助债权人足额实现债权,提高了执行效率,达到了对涉企案件执行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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