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公司与某资本公司等信托纠纷执行案
——执行方案专业定制48个工作日兑现10亿元金融债权
【执行要旨】
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票要快、准、稳。案件处置中既要妥善维护当事人、上市公司各方利益,又要尽可能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防范市场风险,避免引起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武汉中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执结一起上市公司大额股票的典型案例。从立案到成交,武汉中院用时48个工作日(含公告一个月)推进立案、查控、约谈、评议、挂网、拍卖系列执行流程与各项工作,真金白银兑现申请执行人10亿元债权,有力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
被执行人:某资本公司、某股权公司
执行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某信托公司与被告某资本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某股权公司以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限售原始股提供质押担保,后因资本公司违约,信托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武汉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资本公司向原告信托公司支付8.8亿元投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判令原告就质押的某上市公司4亿股股票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信托公司于2023年1月向武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重大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武汉中院证券基金执行团队第一时间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首次约谈,迅速确定本案债权兑现的关键是4亿股股票的处置。立案时,股票市场价在2.2元/股左右,案涉4亿股总价至少八九亿,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兑现,还将影响到股价、股民利益及上市公司发展,牵一发动全身。执行人员抢在春节休市前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查控。经查,案涉4亿股股票现已转为无限售流通股,武汉中院系首封法院,具备处置权。合议庭随即就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司法拍卖三种处置方法的利弊反复衡量,最终选择将案涉4亿股股票拆分三个资产包以拍卖日前20日均价八折作为起拍价进行挂网拍卖;为实现股票价值最大化,选择在目前股市与股价行情较好的“年后小阳春”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最终,通过总计148次出价,94次延时,在19万人次拍卖围观下,案涉4亿股股票以单股均价2.5元,总成交价10.03亿元全部成交,溢价率达到24.8%,火爆的拍卖行情带动了二级市场行情。当天,该股票市场收盘价上涨4%。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向武汉中院送来“高效执行 助力金融”的锦旗表达谢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武汉中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执行上市公司大额股票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执行突出了兑现胜诉债权的“快”、 股票拆分市场化处置的“准”与涉企金融案件执行方案的“稳”。武汉中院通过牢牢把握“公正”这个根本要求,积极回应“效率”这一人民期盼,持续更新执行理念,进行专业化案件类型分流,深化改革创新,推行执行方案专业定制,实现兑现胜诉债权和推动经济发展并重,也为上市公司股票执行类案提供了成功范例。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低浓度农药,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而将不合格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挂床住院”不诚信,产生费用应自担——喻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5月某日,李某驾驶小型越野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坐在车上的喻某发生碰撞,造成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喻某受伤后先后四次住院治疗,共住院801天。事故发生前,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喻某因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
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以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