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林某海等10人诈骗、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林某海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行规”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二、裁判结果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海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对其他9名被告人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套路贷”往往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但“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套路贷”具有行为目的非法性、债权债务虚假性、“讨债”手段多样性等特点。广东法院准确甄别,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下一篇:明确未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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