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严惩“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手段行为
——邹某锋等5人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祁某锋等人以“无抵押贷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条,再以收取“砍头息”“手续费”等费用、以息转本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通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堵门阻工、拉闸限电、滋扰家属以及虚假诉讼等方式追讨债务,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祁某锋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索债”。通过虚假诉讼,意图借助司法机关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严重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十分恶劣。广东法院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中的虚假诉讼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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