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明确未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谢某湧与朱某葆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2日,朱某葆为资金周转向谢某湧借款30万元,谢某湧于当日向朱某葆转账。同日,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施某文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朱某葆仅还款14.6万元。谢某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葆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4万元及逾期利息,施某文作为保证人对朱某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谢某湧与朱某葆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朱某葆应归还谢某湧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施某文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谢某湧主张施某文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不予支持。故判决朱某葆向谢某湧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5.4万元及逾期利息,施某文仅对朱某葆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为一般保证,系对原《担保法》规则的重大修改,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本案适用保证制度新规则,准确认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法保障债权人、保证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证制度的价值功能。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下一篇:明确“跳单”行为构成违约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导航地图何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开始进行电子地图研发和推广,创作完成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和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以下简称权利地图)。2013年,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授权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使用权利地图至2016年底。养老机构未进行适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马某某诉某养老中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建议助力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作用
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两级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问题易发多发。用人单位因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
贵州省册亨县位于贵州西南部,全年高温多雨,夏季平均气温33℃以上。特别是每年6至9月,气温达到35℃的有60多天,户外劳动者工作时中暑等情形频发,但辖区内多家建筑单位、快递企业、外卖公司等未落实发放高温津贴规定,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