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招商引资创税条款效力认定_湾区律师网

租赁合同中招商引资创税条款效力认定

2024-02-05 09:41:53  浏览:1230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0日,甲方某镇属企业贸易公司与乙方某投资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15元/㎡/月计,每三年递增5%,租赁期20年;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后4年内,引入3至5家上市企业落户该镇(租赁期内引入不少于20家)

09.租赁合同中招商引资创税条款效力认定

——某贸易公司诉某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0日,甲方某镇属企业贸易公司与乙方某投资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15元/㎡/月计,每三年递增5%,租赁期20年;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后4年内,引入3至5家上市企业落户该镇(租赁期内引入不少于20家);从签订合同后第5年开始,落户企业年纳税达2亿元,按年10%递增,达不到该额度时,由乙方按差额的10%补偿甲方。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投资公司一直按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但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的招商纳税总额仅为3400万元。某贸易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某投资公司补偿税收差额1600万元。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招商引资条款有效,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租赁合同主要目的是使用租赁物和收取租金;双方并未将招商创税纳入解约条款中;履约过程中某贸易公司也未对招商创税有任何督促、协助、推动等行为和作用。故招商创税并非案涉租赁合同主要义务。同时,考虑到企业经营困难,招商和创税指标客观上难以实现,以及无证据显示因创税指标未达到致使某贸易公司遭受经济上的损失等因素,决定将原约定调整为按合同期第5年的税收差额的5%(约829万元)一次性补偿给某贸易公司,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典型意义

政府物业招租合同约定招商创税条款,对激励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具有积极作用,实际履行过程中,应根据合同目的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违约责任。本案在认定承租人招商创税义务的同时,综合考量新冠疫情对招商引资和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适当调低承租人违约金计赔标准,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减轻企业经营压力、避免因合同解除导致物业空置产生二次损失产生积极作用,彰显了扶企稳企司法理念。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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