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城镇出租房业主对物业安全的法律义务
——董某健与陈某华、田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华是东莞市某镇某巷31号和18号楼所有权人,两楼相邻,之间有一片空地,空地上方建有铁棚,中间留有空隙,为避免楼上住户扔的垃圾掉在一楼厨房里,18号楼租户母某忠在该空隙处搭建了塑料薄膜遮阳棚。31号楼租户是田某,董某健(10岁)的家人从田某手中转租了其中的401房。2021年6月22日下午,董某健为捡回掉落在铁棚顶上的物品,从31号楼二楼平台越过栏杆,在铁棚顶上行走,走到塑料遮阳棚时,当场从棚顶掉落到田某家中,致严重伤残。董某健认为,房东陈某华未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承租人母某忠与转租人田某等未采取实际措施防范危害发生,均有过错,遂起诉请求三人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华作为31号楼房屋所有权人,其建造的房屋栏杆高度仅78厘米,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关于“当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的规定,陈某华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董某健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田某作为31号楼的二手房东,其对所租赁的房屋具有管理义务,明知其所租赁的房屋栏杆不及1.05米,却没有采取措施防范,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责任。母某忠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董某健没有预见可能的风险,擅自翻越栏杆到铁棚上方行走,其后又踩踏与铁棚完全不一样的塑料遮阳棚,导致事故发生,其监护人对此未加以阻止,应负主要责任。判决陈某华负担18%的责任,赔偿12.6万余元;田某负担12%的责任,赔偿8.4万余元;驳回董某健的其他诉讼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城镇化过程中,居民自建房并用于出租较为普遍,因自建房安全设施不达标引发的安全事故纠纷易发频发。本案房东及二手房东对出租标的均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应保证房屋护栏高度符合标准,对事故发生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合理划分监护人和房东间的责任,对引导城乡结合部居民完善自建房安全设施、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避免高空坠落事件发生具有积极作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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