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违反精准扶贫产业合同约定的应赔偿损失
——某镇政府诉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镇政府与某公司于2017年签订《精准扶贫产业发展合同》,由某镇政府统筹镇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委托某公司代为建设养羊生产基地,再将该基地返租给某公司,某镇政府按政府统筹资金99万余元的8%即7.9万余元收取租金,超过时限支付租金应按租金金额的3%按日赔付违约金。2019年,双方又签订《某镇黑山羊育种基地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7.9万余元租金一次性付清,并确保在2019年9月15日前将现有品种更换为适合圈养的湖羊,数量不得低于100只,且确保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数量不低于165只,否则某镇政府有权追回购羊款40.7万余元,并收回养羊基地使用权。因养羊数量未达标且欠付2021年和2022年租金15.8万余元,某镇政府遂诉请判决某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并赔偿种羊损失。
裁判结果
仁化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公司欠付某镇政府2021年和2022年租金合计15.8万余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镇政府将诉求的违约金调整为按欠付租金15.8万余元的30%计算即4.7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某镇黑山羊育种基地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养羊数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养殖基地不具备养殖条件,某镇政府可向某公司追回购羊款,遂判决某公司支付租金15.8万余元、违约金4.7万余元,赔偿种羊损失40.7万余元。
典型意义
高效安全使用扶贫开发资金进行扶贫产业开发,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某企业因未全面履行精准扶贫产业发展合同,给某镇政府开展“三农”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依约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把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作为工作重点,支持某镇政府的维权行动,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倡导践信守诺、全面履约精神,对引导精准扶贫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参考示范作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土地流转过程中原承租人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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