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违反精准扶贫产业合同约定的应赔偿损失
——某镇政府诉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镇政府与某公司于2017年签订《精准扶贫产业发展合同》,由某镇政府统筹镇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委托某公司代为建设养羊生产基地,再将该基地返租给某公司,某镇政府按政府统筹资金99万余元的8%即7.9万余元收取租金,超过时限支付租金应按租金金额的3%按日赔付违约金。2019年,双方又签订《某镇黑山羊育种基地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7.9万余元租金一次性付清,并确保在2019年9月15日前将现有品种更换为适合圈养的湖羊,数量不得低于100只,且确保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数量不低于165只,否则某镇政府有权追回购羊款40.7万余元,并收回养羊基地使用权。因养羊数量未达标且欠付2021年和2022年租金15.8万余元,某镇政府遂诉请判决某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并赔偿种羊损失。
裁判结果
仁化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公司欠付某镇政府2021年和2022年租金合计15.8万余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镇政府将诉求的违约金调整为按欠付租金15.8万余元的30%计算即4.7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某镇黑山羊育种基地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养羊数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养殖基地不具备养殖条件,某镇政府可向某公司追回购羊款,遂判决某公司支付租金15.8万余元、违约金4.7万余元,赔偿种羊损失40.7万余元。
典型意义
高效安全使用扶贫开发资金进行扶贫产业开发,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某企业因未全面履行精准扶贫产业发展合同,给某镇政府开展“三农”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依约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把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作为工作重点,支持某镇政府的维权行动,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倡导践信守诺、全面履约精神,对引导精准扶贫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参考示范作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土地流转过程中原承租人权益保障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
贵州省册亨县位于贵州西南部,全年高温多雨,夏季平均气温33℃以上。特别是每年6至9月,气温达到35℃的有60多天,户外劳动者工作时中暑等情形频发,但辖区内多家建筑单位、快递企业、外卖公司等未落实发放高温津贴规定,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建议助力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作用
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两级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问题易发多发。用人单位因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