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某经济合作社诉江门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8日,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决定征收某经济合作社等的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的具体工作由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百合镇政府)负责落实。同年12月1日,百合镇政府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某经济合作社同意百合镇政府征收其集体土地并由百合镇政府向其支付相关补偿款项。2019年5月23日,开平市自然资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日,开平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某经济合作社张贴并进行公证保全。2020年5月9日,某经济合作社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江门市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以及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某经济合作社的复议申请。某经济合作社不服于2020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江门市副市长作为江门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副市长积极参与庭审各环节,并就实质性解决涉案行政争议陈述意见,指出某经济合作社的行政复议请求虽为撤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实质诉求系要求开平市人民政府对其主张拥有权属的涉案林地给予征收补偿。在某经济合作社未能有效举证其系涉案林地权属人的情况下,其应当在解决权属争议确定权利人后,再行维护其征收补偿权益,并承诺将责成开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从实质化解涉案争议角度出发,认真研究涉案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依法积极组织各方协调以解决某经济合作社的实质诉求。庭审后,百合镇政府牵头成立专门工作组,通过核查、走访、释明,逐步消除某经济合作社认为其拥有涉案林地权属的误解,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强化法治思维、转变治理方式、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群雁高飞头雁领,在推动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江门市人民政府持续发挥“头雁”作用,副市长连续两年代表江门市人民政府在一审开庭中出庭应诉,为案件做好化解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另外,本次庭审采用“市长出庭、局长旁听”模式,有效延伸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组织市、县、镇三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旁听出庭应诉,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也进一步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引领作用,不断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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