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业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行政处罚案_湾区律师网

某石业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2024-02-05 09:35:39  浏览:1182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以下简称佛山海关)认定某石业公司以伪报虚假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 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决定对某石业公司作出追缴偷逃税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3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03、某石业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以下简称佛山海关)认定某石业公司以伪报虚假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 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决定对某石业公司作出追缴偷逃税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3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某石业公司认为,佛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针对违反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定而不是适用针对走私行为处罚的法律规定,涉案处罚过重,于2023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了解到某石业公司系因对处罚法律依据认识不清以及认为处罚过重而提起本案诉讼后,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案件协调化解。庭审中,佛山海关关长详细辨析违反海关监管行为与走私行为两者的定性及处罚区别,让某石业公司认识到其走私行为的违法性。庭后,法院建议佛山海关关长进一步与该公司深入沟通,促进双方相互理解。最终,佛山海关依法批准该公司延期、分期缴纳应缴货值价款,帮助企业解决经营资金链危机问题,企业认罚并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民营企业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巨大,案件处理一方面要维护国家依法打击走私的力度,另一方面要解决企业无法按时缴纳罚款的难题,尽量避免出现企业因执行罚款而倒闭的情形。法院通过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最终促成双方就执行罚款期限问题达成一致从而化解涉案纠纷,既体现对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原则,又彰显行政执法的理性与温度,提升行政处罚决定的可接受度及执行效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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