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徐某诉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广州北站附近路段招揽乘客并议价车费60元但尚未收取,准备驾驶涉案车辆时被公安执勤干警发现,并移交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花都区交通局)处理。花都区交通局经调查后认定徐某无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3万元。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都区政府)复议维持后,徐某仍不服,于2023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期间,花都区副区长、花都区交通局局长分别作为花都区政府、花都区交通局负责人出庭应诉,从处罚决定、复议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方面发表综合意见,多次阐明违法“拉客”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使徐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庭审结束后,徐某主动向法院提交悔过书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不会再犯。为推动本案调解工作,法院向花都区交通局发出判前调解建议函,认为徐某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该局酌情减免部分罚款,以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花都区交通局经集体研究及征求复议机关花都区政府意见后决定采纳法院建议,综合徐某违法行为情节、认罚态度以及缴纳能力等因素同意将罚款数额调低至5000元。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会上,各方确认调解方案并签署调解笔录,徐某当场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包容审慎执法,行政执法要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案得以协调化解依靠多方合力,双被告行政机关贯彻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负责人均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应诉机关更加注重实质解决纠纷,而且负责人掌握案件症结所在后推动案件协调化解的效率更高。法院创新运用判前调解建议书,助推行政机关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准确理解立法目的,体恤民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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