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某股份合作公司诉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因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某股份合作公司向151个分表用户提供转供电,并以“电费”名义高于政府定价向分表用户收取费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海市监局)认为该公司超出政府电价标准,以“电费”名义多收170万余元,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80万元罚款。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后,某股份合作公司仍不服,于2021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珠海市监局认定违法事实起算时间明显不当,处罚金额过高,遂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珠海市监局不服,提起上诉。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珠海市副市长、珠海市监局局长分别作为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监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直面争议焦点,详细解释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法院调解下,珠海市监局当庭与某股份合作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股份合作公司同意向各分表用户退回多收的费用,珠海市监局将行政罚款数额变更为50万元,珠海市副市长代表珠海市人民政府表示同意。法院制作行政调解书,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典型意义
本案为珠海地区查处转供电加价违法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负责人当庭拍板同意,与被处罚人签订调解协议,不仅实质解决本案行政争议,还化解了转供电公司与151个分表用户之间潜在的费用返还纠纷,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职能优势。庭审邀请了珠海市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近40名处级以上干部参加旁听接受法治教育,把案件办理过程转化为最直接、最有效、最生动的普法过程。本案经《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深度报道,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填“漏洞”强“效果”化解劳动争议——北京东城区法院发布能动司法审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共赢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与否,事关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可以推动构建劳资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2002年,邓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邓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每月向邓某支付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
张某于2009年2月4日入职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19年8月5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时制度、基本工资等内容。张某在上班期间每日超时工作,但公司并未支付张某加班费,故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