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办理的方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等26人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至2017年间,方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广州等地购入皮革、五金件等原材料,通过李某、唐某某等人的裁剪厂进行裁剪,再通过高某某、谢某某、李某辉等人的加工厂批量生产假冒“LOUIS VUITTON”、“ COACH”、“MCM”、“MICHAEL KORS”、“TORY BURCH”、“YSL”、“FURLA”、“MOSCHINO”(以上包括文字、图形商标)等注册商标的箱包、鞋、腰带等侵权产品,通过杨某某的加工厂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包装袋,最终由田某某、孔某某、柴某某等人销售牟取暴利,形成了原材料供应、模板制造、裁剪、缝制、烫印、包装、网络销售 “一条龙”式灰色产业链条,涉及非法经营额近人民币4000万。
鉴于方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参与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初,即应邀抽调5名干警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专案组针对该案组织架构严密、各加工厂之间相互独立,互不认识等特点,引导公安机关以电子数据串联组织人物图表的方式,通过电话记录、微信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将加工点交叉、重叠对比,准确梳理出制假售假的完整链条。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方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等人既有生产行为、又有销售行为,既生产假冒的商标、又生产假冒成品商品的犯罪事实进行严格区分,准确把握各自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不枉不纵,精准高效。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方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分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处罚金等刑罚,全案判决罚金高达2543.5万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
张某于2009年2月4日入职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19年8月5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时制度、基本工资等内容。张某在上班期间每日超时工作,但公司并未支付张某加班费,故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20年1月向宝坻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快递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
2024年6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海省检察院)会同省总工会、省社保局、省邮政管理局等单位对全省范围内快递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进行数据比对,并向部分快递人员了解情况,发现全省有60余家快递企业存在断缴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存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风险和隐患。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崔某某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