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 标准类作品版权 平等保护
【要旨】
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的版权问题,应根据作品的权属证明、版权页、编写说明等证据进行区别判断,“强制性标准”因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坚持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山东省高青县某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其于2007年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个人网站“标准文献网”,并将其搜集到的各类国家标准上传到网站上供人下载。2014年开始,王某某通过在“标准文献网”设置“确认付款购买”链接、添加QQ、微信、电话号码等方式销售标准类文件,并于2018年对网站进行改版,同时开通微信扫码在线支付功能。2014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某通过其“标准文献网”网站、其个人微信、商户微信、QQ、淘宝等平台非法销售国内标准10558条,国外标准704条,侵犯了涉及国内外20余家标准类出版社或标准组织的出版著作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17日,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寄送《权利义务告知书》,引导侦查机关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对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说理,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11月23日,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18日,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是利用信息网络销售侵权标准作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在取证、定性、平等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等方面为今后办理侵犯标准作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了借鉴。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坚持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维护了我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一)履行公约义务,国际标准同等保护。我国加入了ISO、IEC等国际组织,ISO、IEC对其制定颁布的相关国际标准出版物依法享有版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公约》”),美国、英国、德国也是《公约》成员国。根据《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因此UL、ASTM、DIN、BSI等国外标准组织的标准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严格执行法律,国内强制性标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8月24日发布)第三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版发函[2020]1号)中明确: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推荐性标准的著作权属于标准作品的作者。
(三)依法邮寄送达函件,妥善完成境外取证。本案涉及国内23家著作权人,均已通过回函方式予以确认辨认被侵权作品。但被侵权主体中有两家国际组织(ISO、IEC)、四家国外组织(UL、ASTM、DIN、BSI)都不在中国境内,直接邮寄送达无法实现,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和标准版权主管部门反复沟通、协商,了解到该六家组织在国内均设有认证机构,经与该组织的国内认证机构联系,最终通过向各国际组织邮寄附有中文译本《鉴定函》的方式确认其著作权。该六家国际组织均邮寄回函予以确认,从而顺利完成了国外标准著作权人的主体认证,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条。
(四)履行权利义务告知,维护产权主体合法权益。为切实提高权利人维权积极性和诉讼参与度,检察机关自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当日,制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通过信函向中国出版集团等23家国内出版机构及ISO、IEC、UL、ASTM、DIN、BSI等的国内认证机构书面送达《告知书》。让权利人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自身权益保护,充分保障了其知情权、参与权、诉讼权等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均通过来电确认,并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五)延伸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综合治理。通过找准办案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出两份检察建议书,实现监督完整“闭环”,切实把司法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做好后续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建议某行政执法部门规范网络平台交易行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服务,推动电商行业建立有序竞争发展模式;建议某检测中心加强某检测行业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厚植某检测行业“法治高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把好“法治标准”。两家单位收到建议后,逐一整改落实,并就县域营商环境共建共治达成共识,共同破解行业领域乱象,共同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青样本”。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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