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F公司马某某、郭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综合保护
【要旨】
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需从综合司法保护理念出发,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推动建立刑民一体化保护机制,将刑事打击和民事赔偿有机结合,同时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整体效能。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于1998年7月至2017年9月间在山东T公司工作。2017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借用他人身份成立被告单位山东F公司,实际控制经营F公司,并聘用原T公司员工郭某某(任F公司技术总监)等人,生产经营与T公司同类的流化床干燥装置。
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郭某某违反T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和要求,使用T公司的商业秘密,在F公司生产经营与T公司同类的流化床干燥装置。所得违法收入均进入F公司账户。
经山东科技事务司法鉴定所鉴定,T公司拥有的一体化埋管流化床处理装置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F公司的流化床技术信息与T公司的流化床干燥技术信息相同。经审计,F公司造成T公司损失48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4月16日,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马某某、郭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高新区检察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打击和民事追偿相结合的有效方式。一是倾听权利人诉求。在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的同时,仔细听取权利人对案件的相关意见。二是与法院进行有效沟通,并最终达成一致认识,本案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0年8月3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F公司罚金30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F公司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480余万元,马某某、郭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济南市检察院在审查期间,一是进一步释法说理,言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二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是积极居间协调,推动被告人和权利人达成和解,最终双方在二审开庭前签订谅解协议书。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谅解协议的内容为基础,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并将民事调解作为量刑上的酌情情节予以考虑。
2021年6月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F公司罚金30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T公司系多年从事干燥技术研发的科技企业,其研发的多项干燥技术在全国、全省获奖。但是在注重研发科技创新的同时,却忽视了防控监管机制和对员工普法等工作的同步跟进。
对此,检察机关先后多次到T公司走访调查,针对企业管理漏洞,就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健全防控监管制度、提高员工法律意识等问题,向T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内部运作合规。同时,在了解到企业因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利润率下降50%,企业陷入困局的情况,检察机关向企业介绍了济南检察护航APP的使用方式,随时随地为企业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和风险防范建议,线上线下同步帮助企业保护知识产权。
至一审判决时,T公司失去的客户和市场已逐步回归,2020年合同额较两年前案发时已经翻了一番,企业已基本回归正常运行。T公司向检察机关送来感谢信,并赠送“保驾护航正气浩然,伸张正义秉公执法”牌匾,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积极普法,为企业保驾护航。
【典型意义】
(一)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探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各有侧重,各有所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够很好将二者有机融合,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综合性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统一履行试点单位应大胆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充分倾听权利人诉求,积极开展法律研究和丰富司法实践方式。济南检察机关积极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率先畅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渠道,将刑事打击和民事赔偿有机结合,充分保障权利人切身利益,使权利人尽早得到经济损失赔偿,恢复企业生产,取得良好效果。
(二)强化审前主导,破解技术秘点认定难题。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涉案商业秘密的认定,尤其是非标设备中非公知技术的界定,这也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检察机关办案时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将亲历性办案和全面引导侦查相结合,多次前往T公司查看涉案被侵权设备,详细了解干燥专业技术和涉案各种型号设备的构成及工作原理,落实从研发、设计到制造、使用各环节的技术密点。注重围绕鉴定意见强化指控和证明体系,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检验结果以及涉案密点在图纸和设备上的有效体现,复核鉴定部门的检索策略和鉴定过程,并借助行业专家等外脑补强专业知识,为精准指控、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助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被侵权企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排查管理漏洞,完善内部防控监管机制,促进企业合规;积极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认知度,积极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为企业发展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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