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权民事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民事执行监督 个体工商户 执行违法 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准确认定民事侵权责任主体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被执行人为商户字号,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应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健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模式和办案机制,加强与法院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基本案情】
“大嘴猴”品牌是国际知名品牌,国家版权局已登记并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2015年,品牌权利人与宏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国贸)订立了独占许可协议并授权其行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019年,宏某国贸在泗水县某超市(个体工商户)发现了侵犯“大嘴猴”著作权的产品在销售,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遂于2019年5月22日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注:曲阜市人民法院对泗水县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行“三合一”集中管辖)(以下简称曲阜法院)起诉,要求某超市停止销售,赔偿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同年8月21日,曲阜法院判决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大嘴猴Julius”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宏某国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元。
判决生效后,宏某国贸于2020年8月21日向曲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曲阜法院于同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将某超市列为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询该超市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12日,曲阜法院裁定终结该案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 2021年,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曲阜市检察院)组织对民事执行案件开展集中专项筛查时发现该案线索,遂依托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并决定立案审查。
调查核实经调阅该案卷宗,发现该超市经营人为相某洋,曲阜法院向超市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后,在财产查控系统上对超市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作出了终结执行裁定。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即便注册了字号,并且通过字号参与民事活动,并不当然排除经营者本身承担债务的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其个人财产对商户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案中,超市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应该对超市经营者的财产予以执行,而不能仅仅因该商户字号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就予以结案。
依法纠正2021年8月27日,曲阜市检察院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向曲阜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曲阜法院在未发现超市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应当直接执行超市经营者相某洋的个人财产,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属于执行违法情形,应予以纠正。
跟进监督发送检察建议后,曲阜市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检法两院共同研讨,因案施策,制定执行方案。鉴于相某洋系小本经营,为避免一次性执行影响相某洋正常经营,由相某洋制定还款计划,分批执行,把对经营者的影响降到最低。2021年9月底,相某洋对检法两院“分批执行”的意见表示认可,已向法院账户缴纳了执行款5267元,并且写下了保证书,承诺对剩余款项予以履行。曲阜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对曲阜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作出回复,对建议内容表示认可、采纳。曲阜市检察院对该案将继续跟进监督。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民事侵权责任主体。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又兼顾自然人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在给予已经取得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权利的同时,又对其权利义务的承担进行了限缩,集中表现为字号可以参与诉讼,但在财产上不独立于自然人。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督促人民法院辨别当事人法律地位,对侵权责任最终承担主体进行实质审查,推动问题化解,有效保护了权利人合法利益。
(二)积极健全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机制。探索线索发现机制,通过组织对民事执行案件开展集中专项筛查,梳理查找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监督线索,有效拓展了监督案件来源。完善调查核实机制,在知识产权案件执行活动中,对于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怠于履责或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围绕关键事实开展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依法监督纠正。健全法检办案协作机制,通过常态化沟通联络、案件会商工作机制,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增强执行合力。
(三)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应持续强化“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打破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壁垒,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曲阜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民事执行活动违法,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开展以案说法,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提升群众知识产权认知度,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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