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改名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宁城县药监局)以宁城县康寿药店经营者毕某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毕某某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8000元。毕某某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城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出庭应诉情况
因涉及药品安全,直接关乎公众身体健康,且案件因在专项巡查期间查处而引发社会关注,宁城县法院在庭审前,积极与原宁城县药监局沟通,建议其负责人出庭应诉。原宁城县药监局局长出庭应诉,庭审中认真听取毕某某的诉讼请求及相关情况,积极发表答辩意见与质证意见。庭审结束后,出庭负责人主动向毕某某询问相关情况,并立即针对案件有关情况开展内部核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会议讨论后,原宁城县药监局启动了自我纠错程序,主动撤销了对毕某某的处罚决定,同时退还所收罚款和违法所得。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案件从开庭审理到结案仅仅一周的时间。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合理发挥负责人出庭应诉功能,有利于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中,原宁城县药监局正职负责人,通过庭审活动与行政相对人进行了良好的沟通,更加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且并未因案件已引发社会关注、公众压力较大等而放弃依法行政原则,而是坚守法律底线,以事实为依据,勇于承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启动内部纠错机制,最终高效化解行政争议。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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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开始进行电子地图研发和推广,创作完成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和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以下简称权利地图)。2013年,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授权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使用权利地图至2016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