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不服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补偿不予受理决定行政复议调解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俞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复议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房屋补偿不予受理决定书》,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俞某系杭州市临安区J街道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0年,临安区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申请人俞某所在村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该意见提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一律停止单家独院式农居新建、改建、扩建审批,并提出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分步骤完成改造任务。申请人于2011年起多次向当地村委会申请农村建房用地,因上述意见要求,一直未获审批。2018年12月,J街道办事处作为补偿人开始具体实施申请人所在村二期城中村改造项目。因申请人在案涉项目征收范围内没有房屋,未予安置。2020年3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决定。2020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征地房屋补偿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在案涉集体土地上无房屋及附属物,不符合被补偿人的资格条件,决定对申请人的征地房屋补偿决定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因不服该决定书,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调解经过】
为化解争议,复议机构通过集体讨论、多次召开复议咨询会等形式,反复论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在厘清本案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协调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共同开展复议调解工作。厘清法律关系,抓住问题根源。本案核心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属于案涉项目的被补偿人,而无房是本案关键事实。承办人查明,申请人所在地因征地冻结停止审批建房长达近十年之久,致使申请人在原本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情形下,不能实现户有所居。而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七条规定,“冻结”是指发生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的情形,且冻结时间最长不超过四十二个月。在此情形下,复议机关认定,不宜机械理解适用《条例》第五条关于“被补偿人”身份的确定方式,应根据案情综合判断。其作为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受到损害,若再以其无房为由不予安置,显失公平。把握本质诉求,落实主体责任。本案申请人实质诉求在于获得补偿安置资格,而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存在是取得补偿安置资格的要件。造成本案申请人无房情况的原因,是超长时间的冻结建房审批。因此复议机关及时协调属地政府,就符合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条件因故未能建房的情形进行主动调查、充分研判。属地政府积极配合,担当作为,出台《杭州市临安区城市有机更新范围无房户安置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解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无房户安置问题,切实保障农户居住权益,也为本案顺利审结创造条件。协同多方发力,切实化解争议。多次召集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等责任单位召开协调会议,统一认知,最终确定按照《规定》,依法认定申请人补偿安置权利,并合力解决安置房源一套,促成申请人与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解,并自愿撤回因同一争议引发的两起复议案件,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同时,《规定》的出台,使得当地政府持续数年的此类信访问题迎刃而解。
【案例评析】
本案将申请人的诉求作为审查的起点,将审查行政法律关系作为切入点和落脚点,从法律视角、政治视角和社会视角通盘考虑,兼顾法理、事理和情理,把如何实现最优效果作为复议调解工作方向,以个案为抓手,指导当地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以点带面,切实解决同类无房户安置问题,不仅成功化解个案争议,更是通过法律手段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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