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结构厂不服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为行政复议调解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钢结构厂
被申请人: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兰某兵
行政复议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富人社工伤认定 (2019)第*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决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2019年2月初承接一钢结构工程,临时雇佣兰某兵做工。2019年2月19日,兰某兵施工时受伤,申请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后为其垫付全部医疗费用。2019年10月31日,兰某兵称与申请人系劳动关系,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了富人社工伤认定(2019)第*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对以上工伤认定不予认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兰某兵虽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现有证据材料看,申请人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已与兰某兵建立劳动关系。第三人在为申请人干活期间被铁块砸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富阳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区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区调解中心同意对本案进行调解,并吸纳该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该区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3名组成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本案组织调解。
【调解经过】
区调解中心在了解本案基本情况后,对本案争议焦点总结归纳为:1、第三人与申请人是否建立用工关系;2、第三人是否属于因公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区调解中心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虽未及时与第三人签订用工合同,但用工关系明确,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区调解中心对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诉求进行分析挖掘,了解到申请人曾经为第三人投保过人身保险,但目前理赔遭遇瓶颈这一事实。区调解中心随即向申请人释明工伤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从减轻申请人赔偿负担的角度考虑,提出如下调解方案:用工单位对第三人兰某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第三人配合用工单位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理赔收益归属用工单位。
经用工双方充分沟通、调解委员会人员多次劝说,最终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赔偿金额、付款期限等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行政争议调解书》,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评析】
近年来,工伤认定行政争议的数量始终居高不下,牵扯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复议机关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维护政府公信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表面上争议焦点为工伤认定与否问题,但往往涉及工伤赔付的金额问题。复议机关在法律审核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用工单位、受害人、工伤保险机关(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首选行政争议调解的方式化解类似行政争议,可适用以下顺位:1、用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者工伤认定后,首选社保基金补助;2、用工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者工伤认定后,调解重心在于用工单位的赔偿金额问题;3、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建议由用工单位先行赔偿一定金额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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