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咬伤他人 法院: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_湾区律师网

遛狗不牵绳咬伤他人 法院: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5-04-01 10:35:48  浏览:456  来源:光明网
  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宠物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因狗主人遛狗未牵绳...

  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宠物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因狗主人遛狗未牵绳将他人咬伤,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5月的一天凌晨,胡某蹲在小区一处地方收拾东西,此时遇到了开电动车出门遛狗的唐某。唐某在停电动车的间隙,其宠物狗扑向了不远处的胡某,将之咬伤。此时,停好电动车的唐某不仅没有向胡某道歉,还带着宠物狗迅速离开了现场。

  胡某报警后,警方找到了唐某,但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胡某因唐某饲养的动物造成身体受伤、健康受损,应当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结合胡某的伤情、就医次数等情况,最后,法院判决唐某赔偿胡某3500余元。

  法官提醒,选择饲养的动物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饲养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要遵守地方养犬条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 责编:孙满桃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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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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