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梯子致人伤 法院判决卖家偿_湾区律师网

“不良”梯子致人伤 法院判决卖家偿

2023-03-22 09:36:53  浏览:1191  来源:法治网
  中国法院网讯(刘绮红 邓姚锐)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滁州某五金店赔偿消费者刘...

  中国法院网讯(刘绮红 邓姚锐)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滁州某五金店赔偿消费者刘某损失。现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10月20日,刘某从张某某经营的滁州某五金店处购买了一架梯子。当日,刘某在使用案涉梯子摔下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与张某某协商赔偿无果,刘某遂起诉至琅琊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情及案涉梯子质量进行鉴定。

  经鉴定,刘某因外伤致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浙江天茂达检测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认定涉案梯子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的规定,并且梯子的整体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不足,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10月20日,刘某在使用从滁州某五金店购买的梯子时摔下,并造成左胫骨下端骨折。案涉梯子经鉴定存在产品缺陷,故滁州某五金店作为销售者,应对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使用梯子时未按照安全须知规范使用,梯子两侧没有人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事故部分责任。因产品缺陷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自身的过错是次要原因,故认定滁州某五金店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刘某自负30%的责任,依法判决滁州某五金店赔偿刘某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注意擦亮眼睛,购买有安全保障的正规产品,并在使用前充分了解商品信息,合理使用商品,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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