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平台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减肥产品_湾区律师网

在社交平台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减肥产品

2025-08-19 16:39:33  浏览:13  来源:网络
明知从他人处购来的减肥产品没有合法有效证明,还通过社交平台公开销售牟利。近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在南陵县和顺...

明知从他人处购来的减肥产品没有合法有效证明,还通过社交平台公开销售牟利。近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在南陵县和顺小区巡回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禁止被告人崔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崔某先后从他人处购进“美姿恋胶原蛋白复合饮”“美姿宝果条固体饮”“排水肿胶囊”等减肥产品,在明知上述减肥产品没有合法有效证明,且不能提供相关食品来源的情况下,通过小红书、微信等社交平台向他人销售上述减肥产品,金额共计23641元。经检验,上述减肥产品均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成分。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外,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崔某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崔某支付赔偿金23641元;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达23641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崔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社会群体的合法利益,危及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崔某上述刑罚,并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23641元,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崔某当庭全部履行缴纳罚金、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义务。(周瑞平 伍靖)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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