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席酒后死亡 责任如何认定?_湾区律师网

同席酒后死亡 责任如何认定?

2023-03-15 09:12:53  浏览:1173  来源:法治网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李善庆 王双)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宴席中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最终,因原告证...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李善庆 王双)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宴席中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最终,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死者张某与被告李某系生意场上的朋友,与其他7名被告均系熟人关系。2022年3月,李某举行家宴,张某受邀参加宴席,与同被邀请的11 人同桌坐席,其中有9人饮酒,包括张某和李某。张某在宴席过程中突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后建议进行尸检,以确切死因,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事发后,经初步协商调解未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将同桌饮酒的8名被告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经办案法官反复做工作,除被告李某自愿补偿原告5万元外,其余被告均不愿补偿。

  法官说法,同桌间饮酒者共同饮酒过程中意外死亡,同桌饮酒的人是否需要对死者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同桌饮酒者共同饮酒的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一起喝酒的同桌是否要承担责任,要视同桌饮酒人对死者是否有强迫性劝酒或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其饮酒和酒后未尽到安全管护责任等情况,如有上述行为,即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方未提供被告方有以上行为从而导致张某死亡的相关证据,医院的死亡原因诊断和公安机关出警调查结论也不能证明死者的死亡与饮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原告主张张某因喝酒导致死亡缺乏证据支持,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宴席中, 非强制的礼节性共同饮酒是传统民风民俗,8被告与张某在宴席中共同饮酒的行为并无过错,并没有强迫性劝酒,在张某突然倒地后,被告等人及时拨打“120”“110”,将张某送医院救治,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尽到了救助义务。且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及自身酒量应有充分认识并加以控制。成年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理性的认识和判断,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若只要一起举杯共饮,不特定的共饮人之间就产生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显然有悖社会常情。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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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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