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被告在法庭上“耍小聪明”,对买卖合同关系予以否认,隐瞒事实证据,最终付出了不诚信的代价。
2020年7月,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项目发包方为丙公司)运送混凝土,合计1138363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被告乙公司在一审审理时,否认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提交已给付原告货款的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为被告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原料混凝土建设案涉项目,经双方对账盖章确认,被告共欠原告1138363元混凝土款未付,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遂判决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公司混凝土款1138363元及利息。
但在二审时,被告乙公司却陈述已给付原告货款250000元,且提交了对账单、手机转账截屏、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导致案件被改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公司隐瞒事实、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违背了诚实诉讼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依法应给予惩戒。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对被告乙公司罚款5万元的决定。该决定作出后,被告乙公司不服提起复议,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乙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证据是最基本的诉讼义务,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法院必将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措施,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理性应对诉讼,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同席酒后死亡 责任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