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为满足自己的吸食毒品欲望不择手段,多次作案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盗窃一案,一错再错的行为给王某带来3000元的罚金和九个月的牢狱生涯。
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刑满释放后,没有经济来源且吸毒成瘾,为了筹措毒资,2018年6月9日,王某流窜至中站区生态园内,瞄上被害人郑某所停放的蓝色新燕牌电动三轮车没上大锁后,使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铁锥将电门拧开后驾车逃离现场,并将其销赃后所获利的1400元用于购买吸食毒品。6月11日,王某流窜至示范区某镇附近,发现被害人崔某所停放的永盛牌电动三轮车未上大锁,使用同样的手段将其窃走并把销赃后所得1200元全部,用于购买吸食毒品。6月17日,王某窜至沁阳市某医院停车场附近,发现被害人康某的银白色电动三轮车未上大锁,再次使用铁锥窃走后销赃,并将赃款800元用于购买吸食毒品。2022年7月,王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了上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2011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中站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