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的产生,使我们足不出户便可购买到全球的产品,但是享受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做好相关产品信息的确认、原件原物和关键证据的留存,以便产生纠纷时能维权顺利。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因原告未做好原物保存、留存关键证据,导致无法确认原物真实性、查清关键事实而最终败诉。
2021年7月1日,郭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某网店购买了价值149元的某品牌胶囊一瓶,某网店承诺胶囊为澳大利亚代购商品。郭某收到货物后,发现该产品上无任何生产信息及标签参数,认为属于三无产品,遂起诉要求某网店返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庭审中被告对此不认可,质证环节法院发现郭某提供的产品上缺少溯源码等黏贴物,与其庭前提供的产品照片不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中,原告郭某在被告处购买产品,认为购买的该产品是三无产品,但庭审中郭某出示的产品与庭审前提交的产品照片不符,郭某将已购买的产品瓶身粘贴的载有“码上放心”、“全球溯源品质保障”、“扫码查询 刮开验证”等字样的产品溯源码揭掉,导致无法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故郭某提交的证据不足,对于郭某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
除非例外情形,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否则无法确认原件原物、无法确认复制品或复印件与原件原物一致、对方又不认可,提供的证据便无法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完全根据。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以盗养吸不思悔改 损人害己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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