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酿事故伤人,搭乘者应否承担责任_湾区律师网

好意搭乘酿事故伤人,搭乘者应否承担责任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43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5年2月,林某得知周某要出发到某地,林某自己也需要到达某地,因此,林某便要求周某顺便搭乘他一起到某地,周某开着小...

    【案情】

   2015年2月,林某得知周某要出发到某地,林某自己也需要到达某地,因此,林某便要求周某顺便搭乘他一起到某地,周某开着小汽车和林某一起出发。林某没有带好安全带,周某叫他带好,他说安全带没事,叫周某安心开车。当行驶至某地段时,周某不慎,为躲避障碍物,撞向一边,致使副驾驶室没有带安全带的林某受伤住院治疗,花费50000元,林某出院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是:周某既然同意林某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就和林某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好意实惠关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安全运送的义务。在本案中,因周某不慎,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林某受伤住院,其有过错,在林某拒绝带安全带时,应当拒绝搭乘,且林某是进行好意同乘的行为,但是未放弃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理应由周某承担本次事故而产生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意见二是:周某在本案中有安全运送的义务,而在运送过程中未能履行此义务,就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大部分责任,同样,无偿搭车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周某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二。其理由如下:

   1、根据2012年9月《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本案中,周某是要负责相应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2、必须体现公平责任;如果搭乘人故意不注意安全而造成了交通事故致害,应根据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车辆相关权利人的责任。本案中,林某是因为没有带好安全带,而发生意外,有一定过错,林某搭车时被周某提醒带安全带,但是还是没有带好,仍无视自己的安全隐患,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理应减轻周某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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