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起算时间如何确认_湾区律师网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起算时间如何确认

2022-08-31 00:16:51  浏览:1153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游某与王某于2001年1月份按照当地习俗摆了订婚酒席,并于订婚当天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3月份,游某与王某...

    【案情】

    游某与王某于2001年1月份按照当地习俗摆了订婚酒席,并于订婚当天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3月份,游某与王某生育一女游某某。游某某出生后,王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离家出走。2015年3月份,游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女由其抚养,王某支付女儿从2002年至今的抚养费。

    【分歧】

  对于游某抚养费的起算时间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抚养费应从2002年开始计算,理由:王某自2002年离家出走便未尽到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应从其未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抚养费应从2013年开始计算,理由:被告王某答辩状中明确提到诉讼时效问题。原告游某主张从2002年开始女儿抚养费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抚养费应从其主张权利的前两年(2013年)开始计算。

    第三意见认为,抚养费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原告起诉时间)开始计算。

    【管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属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之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止,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之女抚养费于法有据。对于抚养费起算时间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之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抚养费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原告起诉时间)开始计算。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起诉之前的抚养费起诉主体不适格。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要求给付抚养费起诉主体应当是原告的女儿而非本案原告。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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